“清润水环”纪法课堂 | 酒驾背后的故事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集团官微开设《“清润水环”纪法课堂》栏目,以干部职工身边的典型案例、容易忽视的问题、容易触犯的党纪法规等“小切口”着手,采取“1+N”,即“主播讲解+漫画、动漫、图文、情景短剧等”的模式,以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呈现纪法知识,为干部职工解疑答惑,共同筑牢廉洁防线。
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酒驾醉驾,除了追究本人的纪法责任,还要倒查背后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本期《“清润水环”纪法课堂》(第2期)讲的是某国有企业负责人王经理纪法意识淡薄,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置若罔闻,对酒驾醉驾问题明知故犯,心存侥幸,最终被纪检工作人员“风腐同查”发现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公车私用等问题,接受党纪政务处理的故事。
纪法解析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饮酒驾车是违法行为,醉酒驾车是犯罪行为。本案中王经理属于饮酒驾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一般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影响则应视情况给予其相应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19日发布,2024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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