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润水环”纪法课堂 | 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 不可擅自改变路线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做好党纪学习教育,集团官微持续推出《“清润水环”纪法课堂》栏目(2025年第4期,总第11期)。纪法课堂以干部职工身边的典型案例、容易忽视的问题、容易触犯的党纪法规等“小切口”着手,采取“1+N”,即“主播讲解+漫画、动漫、图文、情景短剧等”的模式,以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呈现纪法知识,为干部职工解疑答惑,共同筑牢廉洁防线。
作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守住底线、遵章守纪才能行稳致远。本期《“清润水环”纪法课堂》(第11期)展现的是某国企党员领导干部赵某、王某因私出国(境)旅游,前期已按程序上报目的地、行程,返程途中在未上报行程的香港转机停留,意欲离开机场逗留香港被阻拦的故事。
纪法解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擅自改变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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