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Y CONSTRUCTION

党建工作

“清润水环”纪法课堂 | “偷梁换柱”岂能“瞒天过海”

2025.04.24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阅读225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持续做好党纪学习教育,集团官微持续推出《“清润水环”纪法课堂》栏目。纪法课堂以干部职工身边的典型案例、容易忽视的问题、容易触犯的党纪法规等“小切口”着手,采取“1+N”,即“主播讲解+漫画、动漫、图文、情景短剧等”的模式,以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呈现纪法知识,为干部职工解疑答惑,共同筑牢廉洁防线。

一念贪腐,晚节不保,国有资产岂能偷梁换柱,退休也不是免死金牌,终身追责难以逃脱法律制裁。本期《“清润水环”纪法课堂》(第7期)展现的是某县A厂原厂长李某在退休前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设备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帮助他人把品牌设备更换为“贴牌品”,帮助协调工程变更、进度款支付、竣工验收等事项,并非法收受大额财物,严重违反党的工作纪律、廉洁纪律,最终,李某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的故事。

纪法解析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版)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往期回顾:

“清润水环”纪法课堂 | 别让废水变“贿水”

“清润水环”纪法课堂 | 酒驾背后的故事

“清润水环”纪法课堂 | 赌博深渊的凝视

“清润水环”纪法课堂 | “移花接木”的污水管网

“清润水环”纪法课堂 | 消失的炉渣去了哪里?

“清润水环”纪法课堂 | 暗箱操作的违规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