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润水环”纪法课堂 | “移花接木”的污水管网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做好党纪学习教育,集团官微持续推出《“清润水环”纪法课堂》栏目。纪法课堂以干部职工身边的典型案例、容易忽视的问题、容易触犯的党纪法规等“小切口”着手,采取“1+N”,即“主播讲解+漫画、动漫、图文、情景短剧等”的模式,以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呈现纪法知识,为干部职工解疑答惑,共同筑牢廉洁防线。
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牢记公款姓“公”,树立道德高线,守住纪律红线,远离法律底线。本期《“清润水环”纪法课堂》(第4期)展现的是天水镇污水处理厂厂长吴某因心理失衡追求奢靡享乐,违反廉洁纪律,通过虚列项目报假账等方式,侵占公款供个人日常开销,最终被追究党纪责任的故事。
纪法解析
2024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8条、2018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8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