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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清润水环”纪法课堂 | 消失的炉渣去了哪里?

2025.04.24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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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做好党纪学习教育,集团官微持续推出《“清润水环”纪法课堂》栏目。纪法课堂以干部职工身边的典型案例、容易忽视的问题、容易触犯的党纪法规等“小切口”着手,采取“1+N”,即“主播讲解+漫画、动漫、图文、情景短剧等”的模式,以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呈现纪法知识,为干部职工解疑答惑,共同筑牢廉洁防线。

作为国企员工,守住底线、遵章守纪才能行稳致远。本期《“清润水环”纪法课堂》(第5期)展现的是某国企工作人员崔某为了自身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暗中勾结炉渣收运处置单位,连续三个月调低地磅称重数据,利用重量差赚取收益,损坏企业利益,最终东窗事发,接受法律制裁的故事。

纪法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3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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